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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怎麼辯護為自己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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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怎麼辯護為自己爭取緩刑?

一、醉駕怎麼辯護為自己爭取緩刑?

      被告人在案發後如實供述有關行為,口供穩定,接受審判,認罪、悔罪,態度很好。同時也深刻地總結自己的過錯,決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今後決不做對社會不利的事情。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認罪、悔罪情節,法庭可以對他進行從輕處罰。

本人對檢察院指控危險駕駛罪沒有異議,但認為在量刑上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理由如下:

一、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極小。被告人在事後也感到極為懊悔並深感自責。

二、犯罪情節、犯罪後果相對不嚴重,犯罪行為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潛在威脅相對較小。這從下面幾個方面進行説明:

1、案發時間是在 月 日 時左右,此時非上下班、上下學高峯時期,也不是白天。

2、被告人見到交警設崗檢查車輛時,能夠主動停止駕馭機動車,配合民警檢查。

3、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給社會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其人身危險性較小。本案被告人屬於單純的醉駕行為,有別於已經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駕行為。

4、被告人持有有效的駕駛證,車輛牌照齊全。

三、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誠懇。

被告人自查處時起一直至本次庭審時止,均能如實供術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幹部偵查活動,主動交待案發的整個過程,毫無半點隱瞞、推脱或狡辯,使刑事訴訟進程得以順利、高效進行。被告人事後也能夠徹底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深刻懺悔自己所犯的罪行,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做兒子、做丈夫、做父親、做員工的責任,特別是給家人帶來無限的痛苦、思念和牽掛。被告人的此種情形符合《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及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二、醉駕如果符合條件可以判緩刑。

醉駕涉嫌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符合條件,可以判處緩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合上面所説的,醉駕如果情節較輕的話是可以爭取緩刑的,但是爭取緩刑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必須發自首的情節,這樣對於自己減輕罪行是很有幫助的,所以,當自己在犯了錯的情況下一定要好好承擔起錯誤,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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