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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公訴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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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公訴的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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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有哪些

公訴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二者存在的區別主要有:

(一)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一般來説比較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自訴案件犯罪行為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

(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

2、自訴人有權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四)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不同。

自訴人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五)刑罰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

自訴案件,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