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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連續曠工幾可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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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連續曠工幾可以辭退
連續曠工單位可以辭退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你單位是根據第二款解除你的勞動合同的。雖然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其規章制度應是合法有效的才適用。有效的規章制度必須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要向勞動者公示。所謂民主程序,就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公司要解除合同時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規章制度合法有效;二是職工需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況。規章制度的產生要合法,並且要向全體職工公示,方是一個有效的規章制度。而對於什麼情況下算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企業在規定時應符合情理和行規。


若是公司的規章制度並沒有規定職員請假天數達到上限時可以被辭退,那麼不管該職員是否子試用期,辭退該職員時都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很多職員在與單位簽署合同時都會約定試用期,但是簽署的合同需要與正式合同一起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