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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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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請問丹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關於丹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條,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賠償):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合同解除的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