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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 第18號公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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