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刑事訴訟法》第28條對迴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人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注意:“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