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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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