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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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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計劃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二)重婚生育的。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視為計劃外生育。計劃外生育的,應當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第五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