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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住改非”房屋,究竟是按照住宅用房來補償,還是按照經營性用房來補償呢?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中做出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產權為住宅,但是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手續,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税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補償。
也就是説,“住改非”房屋在拆遷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給予補償,不能只因為產權證上的住宅性質就按照住宅用房給予補償,但是具體的補償辦法還是要由各地方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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