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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前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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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前的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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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變更影響仲裁的效力嗎

1、合同內容變更後仲裁條款是否繼續有效。

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實際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部分修改或進行補充。合同變更後,原合同中未作改變的部分和改變後的部分構成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合同條款,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除非當事人約定將仲裁條款變更,原仲裁條款對雙方當事人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對變更後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可以依據仲裁條款申請仲裁。

2、合同主體變更後仲裁條款是否繼續有效。

合同主體變更後,仲裁條款的效力是否及於新的合同主體,不應一概而論,而應區分基於法律行為的主體變更和基於法律規定的主體變更。(1)基於法律行為而引起的主體變更。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新的合同主體繼續有效。(2)基於法律規定而引起的合同主體的變更,仲裁條款對新的合同主體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