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業費不影響過户。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得轉讓房地產的情形中並沒有拖欠物業費一項,在其他法律中也並未有相關規定。拖欠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引導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物業服務費欠交糾紛。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