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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施工業主墜井落下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時,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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