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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到哪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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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的鑑定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給出具相關的完整材料和證明,然後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鑑定一般要經歷六個階段:
一、申請提交《職業病診斷申接觸情況、臨牀表現和就診情況、申請診斷職業病種類。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
二、提交材料: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塵肺病診斷申請者需提供相隔六個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張以上)。所有材料應加蓋提供材料單位公章,説明材料屬實;
三、如符合受理條件可受理立案併發出《職業病診斷受理通知書》;
四、職業病診斷討論: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診斷過程如實記錄;
五、結論形成: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名;
六、職業病鑑定書根據診斷結論製作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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