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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職業病鑑定機構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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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濟寧職業病鑑定機構是哪裏?

濟寧職業病鑑定機構是哪裏?

濟寧職業病鑑定機構是所在地的勞動管理部門或者社保部門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牀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診斷結論。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二、職業病鑑定流程是什麼?

1、申請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2、組成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設立了相關的專家庫,在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鑑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有關衞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鑑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鑑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鑑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3、申請鑑定相關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各項材料

其他有關資料

除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外,如果因職業病診斷鑑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衞生和健康監護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鑑定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閲有關的診斷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4、審查材料、調查取證。

根據規定,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鑑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鑑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診斷鑑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鑑定結論的表決。

5、作出鑑定結論。

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鑑定書。鑑定結論的作出應以鑑定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為準,同時應當將鑑定過程如實記載下來。

6、對鑑定結論有異議。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

7、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涉及到職業病鑑定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職工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職業病類型所鑑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有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來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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