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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登記受理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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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議登記受理條件是什麼?

異議登記受理條件是什麼

1、異議登記的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

2、異議登記以登記簿記載權利人不同意變更登記為前提。

二、異議登記有什麼作用?

1、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

異議登記的最基本法律效果是阻斷登記公信力,避免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濫用登記的公信力,損害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異議登記不是對物權變動狀態本身所進行的登記。異議登記通過打破登記的公信力。避免存在產權爭議的房屋為第三人善意取得,從而為其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權利確認收取更多的證據,提供一種臨時的保障。

2、臨時限制權利人行使處分權。

異議登記本身也可視為一種公示方式,它的作用在於對抗之前登記的權利內容的公示,即以一種新的公示對抗以前的公示。利害關係人通過異議登記,向可能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發生交易的第三人發出警示信息,以阻斷可能進行的交易。這一警示通過登記簿向與這一爭議權利進行交易的第三人明示其行為風險,將會促進有關第三人慎重處理可能進行的交易行為,以避免因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被改變而導致的交易風險。從邏輯上推斷,不顧這一警示而繼續進行交易的當事人有可能在訴訟中被認定為惡意行為而遭致敗訴。

三、申請異議登記的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法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產繼承時,被違法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

(2)因虛假手段轉移房屋,權利受到侵害的原權利人,如通過偽造原權利人簽名、假冒產權人等虛假手段將房屋轉移,此時原權利人為利害關係人;

(3)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經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

如果提起異議登記的申請人不是利害關係人,則即使登記簿記載有誤也無權申請。

綜上所述,有證據證明本人是利害關係人並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才會辦理異議登記,辦理異議登記實際上也是臨時限制了權利人的相關權利,比如在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就不能隨便辦理抵押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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