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離婚後財產分割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未分割的財產,另一方面是針對已分割的財產。若雙方離婚時若未對財產予以分割,一方可以訴請法院予以分割,法院的分割,法院分割時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但在離婚時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若未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無法就已經分割過或達成協議的財產予以再次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院一般如何處理離婚房產糾紛
法院處理離婚房產糾紛的方式如下:
1、結婚前由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產,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並還清貸款或全款購買,將視為該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婚前一方出資買房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記在一方自己名下,即使婚後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在房屋的權屬上;
仍舊屬於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該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要分為兩部分:個人還貸的增值部分和共同還貸的升值部分。
此時,對於共同還貸的升值部分,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個人償還的增值部分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此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以結婚為目的,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一方明確表示歸另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對該房屋一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婚前一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前購房,雙方都有出資,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能夠證明是雙方為了結婚而共同購置的房產,就算是沒有女方名字,法院在判決時也會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離婚時男方否認買房時女方出資,女方也沒有證據證明出過錢,且無法證明出資款不是贈與男方,這種房產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無權分割。反之亦然。
6、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7、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買房,婚後增加另一方為房產產權的共有人,應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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