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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分割夫妻一人的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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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投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自然人投資的經營實體。

離婚如何分割夫妻一人的獨資企業

財產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夫妻雙方只能以一個人的名義投資個人獨資企業。

離婚主張財產分割時,首先必須明確企業的性質,以確定企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家庭共同財產。

在我國以家庭財產設立的獨資企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一、自然人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這種情況下企業財產應為自然投資人的婚前財產。

二、婚後成立的企業,婚前或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

投資者以自己的財產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

即使個人獨資企業是婚後才設立的,企業財產也應屬於投資者,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在使用自己的財產。

它不會因婚姻而改變財產的性質,不存在離婚時分割企業財產的問題。

三、結婚後開設的、以夫妻共同財產做為本人注資而開設的公司。

如果投資者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個人出資設立企業,經營收入不僅是夫妻共同財產,企業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確定以配偶一方名義投資的個人投資企業是夫妻共同財產。

從生產和生活的角度看,在分割和夫妻之間合理分配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一方要求經營企業的,在對企業資產進行合理評估後,獲得企業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如果雙方均聲稱經營該企業,雙方均可投標。

一般來説,價格較高的一方應獲得企業並相應補償另一方;

3、雙方均不願經營該企業,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一般來説,雙方不願經營該企業的,中止審理離婚案件,通知夫妻雙方清算該企業,清算後仍有剩餘財產的,按照共同共有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

離婚期間對財產的分配存在爭議。

如果雙方不能通過談判解決問題,就應該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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