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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離婚4次不判離能不能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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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離婚4次不判離能不能繼續上訴?

上訴離婚4次不判離能不能繼續上訴?

對於上述4次仍不判決離婚的,是可以繼續上訴的。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上訴離婚4次仍不判離,該怎麼辦?

在我國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成功與否,不在於起訴的次數,而是要看起訴理由是不是合理,證據是不是充分,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主要是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在辦理的案件中,如果第一次起訴經法院認定感情確實已破裂,那麼法院一般都會判決准予離婚。4次起訴法院都不判決離婚,由此可見當事人的起訴理由並不合理,證據並不充分。那麼此時如果當事人想要儘快離婚的,就需要找離婚的合理理由和收集充分的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對於分居的情況是需要證明的,可以通過人證、物證、鑑定結論、視聽資料等情況來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綜上所述,依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上訴離婚4次不判離,當事人如果執意要離婚是可以繼續上訴的。這種情況通常是起訴的理由不合理,證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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