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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案件調解過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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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離婚案件調解過程有什麼?

法院離婚案件調解過程有什麼?

法院離婚案件調解過程如下:

1、通知當事人調解;

2、當事人當場後組織調解;

3、當事人發表自己的意見;

4、經過調解,雙方仍然要離婚,將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

由於有訴前調解和法庭調解,程序會有所差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訴訟離婚應該在哪裏起訴?

(一)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異地離婚如何提起訴訟?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所説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通常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已經超過一年了,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訴訟離婚必須先提交起訴狀,才能進入答辯階段和開庭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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