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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個人債務不需要共同承擔。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會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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