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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些債務不需要共同承擔:(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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