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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但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只有在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會准予離婚。分居滿兩年屬於法定的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相對其他情形證據更易收集。可以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三) 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四) 與對方的談話錄音、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五)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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