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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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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作為工程發包方,將工程發包出去之後,同樣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發包人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1.發包方應按照約定承包方支付工程價款;
2.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如果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約定義務,會承擔承包方停工、窩工等損失;
3.如果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否則將承擔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任、材料和構建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4.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的勘察、涉及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因此,在工程發包之後,作為發包方也不能簡單認為該工程就有承包方施工建設,在工程建設中,發包方仍然具有許多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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