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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索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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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索賠程序
承包人的索賠程序一般有以下幾方面: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索賠事件以後,或者承包人發現索賠機會,應先提出索賠意向。然後是準備索賠資料,提交索賠文件。
提出索賠的一方應該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對方提交正式的書面索賠文件,索賠文件包括總述部分、論證部分、索賠計算部分及證據部分。
工程師根據發包人的授權和委託,對承包人的索賠的審核工作主要分為判定索賠事件是否成立和核查承包人的索賠計算是否正確,合理,並在授權範圍內初步作出判斷,初步確定補償額度,或要求補充證據,或者要求修改索賠報告,對索賠的初步處理意見要提交發包人。
對工程師的初步處理意見,發包人或承包人可能都不接受或其中的一方不接受,三方可就索賠進行協商解決,達成一致意見,如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發包人或承包人可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9.2.1項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因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佈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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