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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第一審審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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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案件第一審審限是多久?

公訴案件第一審審限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也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是對於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案件,根據情況報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審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立案時間

民事案件:參考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般七日內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沒有規定明確的立案時間,因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主要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推進,參考法條第一百一十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解釋需要七日內進行審理判斷是否受理,立案次日計算審限。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

行政案件:參考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一般七日內予以立案。

無論是民事、行政或者是刑事案件的審理都是有期限的限制的,這是為了保證司法機關的辦事效率,不至於使得資源被浪費。若是司法機關在限定的期限內不能審理結束,那麼審判長或者是審判員等於案件相關的人員可能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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