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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需要支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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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支付。但是需要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沒有出現第四十條所述情況,解除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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