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這都可以隨時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很多時候,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都是處於劣勢地位的,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是勞動者必須要重視的問題。下面,本站就簡要介紹一下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相關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一款所指“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有其法定標準和特定的含義。
所謂“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總之,如果你遇到類似問題需要解決的,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在更多時候,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學會積極運用法律的武器,可以查找相關《勞動法》的有關內容,以達到對自身問題的合理解決,當然,必要時還是要諮詢專業的律師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