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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不予受理勞動仲裁也應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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