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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勞動關係後職工社保該不該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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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勞動關係後職工社保該不該買?

建立勞動關係後職工社保該不該買

建立勞動關係後公司必須給職工買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屬於政府行為,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者,都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則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遵循平等自願原則,自主投保。

(二)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商業保險是金融企業的經營活動,根本目的是獲取利潤,在此前提下按照保險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三)特徵不同: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福利性;商業性保險具有自願性、賠償性和盈利性。

(四)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統一繳費比例進行籌集,行政強制實施;商業保險費視險種、險情而定,由投保人承擔。

(五)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保險承擔最終的兜底責任;商業保險受市場競爭機制制約,政府職責主要是依法對商業保險進行監管,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六)立法範疇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是屬於勞動立法範疇;而商業保險是一種金融活動,屬於經濟立法範疇。

(七)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金支付是根據投保人繳費年限(工作年限),在職工資水平等條件,按規定付給,以保障最基本生活為前提;而商業保險金是按照簽訂的經濟合同給付,只要符合投保條件,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

(八)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各級政府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基金籌集、支付和管理,其對象是法定範圍內的社會成員;而商業保險則由各級保險公司進行自主經營,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綜上所述,參加社會保險本身就是強制性的,而且參加社會保險對參保人意義重大,不僅可以保障參保人在生病、退休、生育期間的物質待遇,對於很多外來務工人員來講,想要在當地買房,對社保的繳費年限都是有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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