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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物二賣後,兩份合同均未履行時,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經履行,包括兩種情況: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後買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權,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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