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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税逃税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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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税逃税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個税逃税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偷逃個人所得税構成逃税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個税的納税範圍有哪些?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三、逃税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

由此可見,逃税罪的量刑標準也不是固定的,且對於偷逃個人所得税的這種行為一般不會以逃税罪定罪量刑,通常都是先由税務部門追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並對納税義務人進行行政處罰,拒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或者5年內兩次以上偷逃個人所得税的,以逃税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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