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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發票是逃税罪還是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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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買發票是逃税罪還是什麼罪名?

購買發票是逃税罪還是什麼罪名?

是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未按照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故意收受假髮票進行虛假納税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税務機關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逃税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包括兩類行為主體、三種手段行為、一種目的行為和兩個情節要求。

兩類行為主體為納税人與扣繳義務人(身份犯)。納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教唆、幫助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實施逃税行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論處。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相勾結,共同實施逃税行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為同時觸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參見刑法第404條),屬於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納税人主體的三種手段行為分別為:

(1)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例如,採取隱匿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報送虛假的納税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税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税、免税、抵税、先徵收後退還税款等虛假資料)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

(2)不申報。因不申報而成立逃税罪的,不需要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但本書認為,對此應作另一種限制解釋,即只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的,才能認定為逃税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第一,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或者扣繳税款登記的;第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第三,尚未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扣繳税款登記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但是,“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以行為人負有納税義務、扣繳義務為前提。

(3)根據《刑法》第204條的規定,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符合其他要件的,也成立逃税罪。

一個目的行為是指逃避繳納税款,包括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以及不符合退税條件卻通過虛假手段取得的退税款。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行為,但並未逃税的,不成立本罪。

逃税罪需要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並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內容包括兩類行為主體、三種手段行為、一種目的行為和兩個情節要求,兩類行為主體為納税人與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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