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是指在案件審判過程中,由於某些原因的出現導致案件無法正常審理時,根據申請人中止申請的要求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行為。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中止審理申請呢?中止審理的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針對這些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一一解答。
一、中止審理的提出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中止審理髮生在訴訟開始之後和裁判結果之前,中止審理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法院也可以以職權決定。對中止審理的提出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中止審理的提出時間在判決書出來前都是可以的。
二、可以提出中止審理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具體有以下情況: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中止審理的提出時間以及可以提出中止審理的情況這兩個方面為您提供的相關內容。一般説來中止審理的申請只要在案件判決之前都是可以提出的。當然肯定不是所有的中止申請都會得到法院認可,只有符合相關中止審理的條件法院才會裁定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