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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中止審理的法定時間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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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有效。

法院中止審理的法定時間是多長時間?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所以,中止審理提出的時間就是在審判的過程中。

中止審理是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因出現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情形,而決定中止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全案中止審理;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中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繼續審理。 對中止審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另案處理。

民事訴訟

第150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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