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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如何申請執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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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如何申請執行流程
律師解析:(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