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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案程序立案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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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一般為七日,有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立案時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是需要在七天內進行辦理,如果遇到有重大或者是比較複雜的案件,那麼是可以延長到三十日,對於執法人員在立案之後就需要依法的進行偵查,這樣才能確定合理的審判。

符合管轄範圍就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立案也需要符合條件才能獲得受理,而對於立案的期限也是需要在七天之內進行辦理,如果遇到案件比較複雜的就可以依法的延長,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執法人員不同意受理的話,那麼也會説明其理由,達不到立案的標準是不會承擔刑事的責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説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如果是我國的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後,犯罪情節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的,此時是需要公安機關及時的立案偵查的,並且在充分的調查取證之後,移交給人民檢察院,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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