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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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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拐賣兒童犯罪來講,最高的處罰就是直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當然要在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會依法對罪犯作出死刑判決,並不是説只要認定構成此罪,就一定給予死刑處罰。那法律中規定的拐賣兒童罪死刑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拐賣兒童罪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拐賣兒童罪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值得注意的是,拐賣婦女、兒童只要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

二、拐賣兒童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羣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4、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上文中,小編就拐賣兒童罪死刑的情形作出了介紹。如果此時實際的犯罪情節並沒有達到處死刑的情形,那麼就不能擅自對罪犯判處死刑。不過《刑法》中規定的此罪的起刑點就是5年有期徒刑,從這點上來看其實我國對拐賣兒童罪的處罰也是比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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