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拐賣兒童罪加重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拐賣兒童罪加重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普法知識館 人氣:5.97K

一、拐賣兒童罪加重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拐賣兒童罪加重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司法認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次或多次拐賣兒童的人數累計3人以上;既可以是拐賣婦女3人以上或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拐賣婦女和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人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共同拐賣兒童3人以上。在共同拐賣兒童的情況下,對於僅實施中轉或接送的從犯,應按照其實際參與中轉或接送的人數進行處罰;而對於主犯,應按照拐賣兒童的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或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拐賣兒童的犯罪所涉及的總人數進行處罰,而不是僅僅對親自拐賣的人數負責。在行為人實施一個完整的拐賣兒童犯罪中多個環節的行為的場合,只要這多個環節的行為針對的是同一個對象,就不能重複計算拐賣的人數。同樣,行為人拐賣同一個兒童3次以上的,也不得重複計算拐賣的人數。

此外,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在行為人實施拐賣婦女過程中,被害婦女自願攜帶自己不滿 14週歲的子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自願攜帶的子女是否可以計入行為人拐賣兒童的人數之內而言,關鍵要看行為人主觀上在出賣婦女的目的之外是否具有一併出賣兒童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在販賣婦女時一併將其所攜帶的子女估價出賣,就表明其具有出賣兒童的目的,該兒童就應計入拐賣的人數之內。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出賣兒童的目的,就不得因婦女被賣出後兒童與該婦女一起生活而將該兒童也計入拐賣的人數之內。

對於拐賣兒童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機關來諮詢處理,但只要符合上述情況的,司法機關可以按照加重處罰的情節來進行判罰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TAG標籤:#處罰 #拐賣兒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