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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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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組織賣淫罪的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對象不是指一個人,而是指多人:婦女,但同時還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及男性。

2、組織賣淫罪的客觀要件:

組織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置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的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組織賣淫罪的主體要件: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組織賣淫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構成組織賣淫罪怎樣處罰

犯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為侵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實施組織、策劃和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就可以構成組織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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