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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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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在古裝劇裏,少不了的一個必要場合就是青樓,而青樓裏似乎總有一個迎客的老鴇,抹着幾層厚的粉招呼着妓女們接客。雖然現在不允許青樓生意,但是同老鴇功能相同的組織賣淫者卻依然活躍着。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這已經觸犯了組織賣淫罪,那麼具體來説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1)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2)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3)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即俗稱的“老鴇”、“窩主”。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是否是組織者,關鍵是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有些被組織的賣淫者,同時又積極參與組織他人賣淫,對此,應按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處理。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觸犯組織賣淫罪會判幾年

1、觸犯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實踐中,適用組織賣淫罪時要注意同強迫賣淫罪區分。雖然兩者最高刑都是死刑,且同條規定,但無論主觀惡性和後果情節都是不同的。所以一旦被控組織賣淫罪,最好及時聯繫專業的刑辯律師,爭取彌補自己的錯誤,爭取寬大處理。至於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內容,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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