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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噪音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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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噪音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城市噪音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城市區域噪聲標準》規定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分五類:

(1)0類標準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準5分貝執行。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

(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3)2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4)3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5)4類標準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夜間突發的噪聲,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分貝。

二、噪音擾民該怎麼辦

首先作為被噪音騷擾者,要知道關於噪音分貝限制,是有相關的規定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有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標準適用於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比如居民區白天不超過55分貝,夜間不超過45分貝。如果鄰居的音樂晚上大於45分貝,此時你可以要求對方調低音樂,同時也可以報警,不過我們建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解決:

1、協商解決,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2、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説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城市區域噪聲的標準是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發佈的,主要是規定了城市各個區域晝間和夜間的噪聲標準值,並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比如特殊住宅區以及工業區,噪聲標準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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