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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答覆期為十日。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等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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