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縣馬跡塘鎮萬壽XX。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湖南銀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輝,湖南銀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益陽XX廠(普通合夥),經營場所湖南省桃江縣XX。
執行事務合夥人:詹X。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湖南XX公司與被告益陽XX廠(普通合夥)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湖南XX公司於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湖南XX公司申請撤訴系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湖南XX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負擔。
審判長黃柯
審判員蔣遠軍
人民陪審員彭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