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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XX公司與被告益陽XX廠(普通合夥)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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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縣馬跡塘鎮萬壽XX。

原告湖南XX公司與被告益陽XX廠(普通合夥)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湖南銀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輝,湖南銀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益陽XX廠(普通合夥),經營場所湖南省桃江縣XX。

執行事務合夥人:詹X。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湖南XX公司與被告益陽XX廠(普通合夥)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湖南XX公司於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湖南XX公司申請撤訴系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湖南XX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負擔。

審判長黃柯

審判員蔣遠軍

人民陪審員彭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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