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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可不可以同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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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益物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可不可以同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