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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續期的問題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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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普通民眾可能自己以前從來都沒有對於自家的土地使用證上面標註的有效日期太過於留意的,可是對於很多企業家和投資者來説對很多證件上面的有效日期都是非常的敏感的,因此也有很多人其實都特別的關心土地使用證續期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土地使用證續期的問題的依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證續期的問題的依據是什麼?

首先, 房地產權屬包括,房屋建築本身的所有權,和所佔土地的使用權。 房屋建築本身的所有權,是終身享有的,可繼承的。 土地的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一般所説的使用年限,指的就是土地的合用權 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沒有辦理繼期,如果動遷,只會補償房屋所有權的錢(75%)左右,沒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25%)左右 2006年出台的物權法規定。

住宅性質的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後,自己續期,也就是你不用管,也不用辦,就自己續期了 對於商業性質的(40年使用權)到期後是要從新辦理的。可能會有機關費用,物權法的解釋是按當時的相關規定執行,現無現行標準。 對於其它性質的,如工業,教育,旅遊等(50年使用權)與商業性質的相同。

二、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證內各項數據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四至、土地數量、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證附圖可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底圖或地籍圖透繪獲得。隨着面積和界線的變更,附圖也應作相應改動。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製,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註。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種類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我國頒佈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定所有權。

2、集體土地使用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4、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批准的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確認土地他項權利。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證續期的問題是分幾種不同的狀況的,就像是普通民眾之所以不太關注這個問題,那是因為我們所居住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證不需要親自去辦理續期,土地使用證上面所標註的期限幾乎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因為到期是屬於自動續期。其他商業旅遊用地的土地使用證續期,根據各地的不同政策來辦理,有的地方可能是需要交一定的續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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