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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安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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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安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臨安市人民政府近期印發了相關的臨安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臨安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共分為七章二十七條,主要結合了臨安市農村宅基地特點對該市農村進行改革,保護農村農民切身經濟利益與耕地面積,規劃城鄉建設統一快速發展,合理高效的利用土地資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按《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實行公寓式安置的實施意見》(臨政函〔2012〕107號)執行。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監督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具體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引導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集鎮規劃、村莊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新農村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村周邊的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房,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建造住房。宅基地建設涉及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農轉用手續。

第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村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異地遷建住宅的建房户,在新房批准前必須先拆除原有住宅,宅基地退還村集體;連體房確實難以拆除的,應先將宅基地變更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處置。

第二章 審 批 條 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審批農村宅基地:

(一)舊房拆(擴)建的;

(二)在冊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或滿35週歲以上的單身者,且符合多子女分户條件確需分户建房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四)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搬遷的;

(五)經批准回鄉定居的港澳台胞、華僑、外籍華人等需要建房,依法可參照執行的;

(六)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批農村宅基地:

(一)出租、出賣、贈與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住宅及地上建築物;

(二)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户申請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户條件而以分户為由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建房用地的;

(四)户口雖已合法遷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還集體的;

(五)相鄰權屬有糾紛未妥善解決的;

(六)原有住宅拆遷已安置的(包括貨幣安置);

(七)政府撫養照顧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請建房用地的;

(八)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

(一)夫妻雙方已有住宅的,離婚後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放棄住房的一方不得再單獨審批宅基地。再婚後符合建房條件的,可審批宅基地。

(二)夫妻已有一方享受過實物分房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審批宅基地,但只享受過住房補貼,利用該户原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請拆建。

(三)長期居住在農村,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城鎮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拆建,申請人應當持房管部門出具的無商品住房證明和房改部門出具的未享受過實物分房和住房保障政策(住房補貼除外)的證明,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可按農村村民建房規定審批。

第三章 用 地 標 準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庭院用地):小户(3人及以下),不超過90平方米;中户(4—5人),不超過11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超過125平方米;

符合分户建房條件且已婚(均屬農業人口)尚未有子女的,可享受中户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 申請宅基地的人口按在冊常住農業人口計算、徵地農轉非人口和小城鎮改革户籍人口計算。有以下情況的,可按規定辦理:

(一)持有獨生子女證明的未婚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

(二)家在農村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服刑、勞教人員,提供有效證明後,可計入審批宅基地人口;

(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

第四章 報 批 管 理

第十四條 審批宅基地的農村村民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建房申請,經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同意後,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工作人員現場聯合踏勘,提出初審意見。

(二)初審同意的,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

(四)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審批宅基地需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報表三份;

(二)個人申請一份;

(三)實地踏勘表一份;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一份;

(五)村公示照片一份;

(六)三格式廁所承諾書一份;

(七)建設用地規劃審批表或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農民個人建房)審批表原件一份,規劃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八)户口本複印件一份(由村委會蓋章確認);

(九)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十)其他:房改情況證明、商品房證明、拆舊(退基)建新保證書、獨生子女證明等。

第五章 監 督 檢 查

第十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村級組織要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責任機制,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共同遏制違法佔地建住宅行為。

第十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對違法用地行為要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早處置,對巡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全程監管制度,在農民建房定點、放樣、砌基、竣工時,會同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及村委會工作人員到實地進行檢查,發現未按審批要求建設的,提出書面處理意見限期督促整改,竣工驗收後簽發竣工驗收單。

第六章 登 記 發 證

第十九條 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建房户向所在地國土中心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然後報市國土資源局及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條 申請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權屬合法,四至清楚,面積準確,無權屬爭議。申請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單位進行。

第二十一條 土地登記發證程序包括:申請(含地籍調查)、受理、權屬審核、公告、註冊登記和核發證書等。

第二十二條 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户主身份證和户口本,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土地登記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報表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涉及繼承、析產、贈與的需提供公證書或司法文書;

(五)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確認表等地籍調查成果資料;

(六)竣工驗收單;

(七)市國土資源局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土地登記:

(一)經審批取得宅基地的;

(二)因繼承、析產、贈與取得宅基地的;

(三)有其他合法權源依據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發證: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未解決的;

(二)房屋權屬不清的;

(三)農村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未按規定退還原宅基的;

(四)不具備分户條件而申請分户登記的;

(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原用地批准文件或註銷土地使用證:

(一)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二)採取隱瞞事實或者偽造證件、文件資料等欺騙手段獲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記的;

(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臨政〔2000〕3號)在本辦法施行後廢止,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文件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市國土資源局可按本辦法出台相應的實施細則。

以上就是臨安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以上內容可知,該土地管理辦法依據本市農村實況,劃分了可以審批農村宅基地的情形條件,規定了農村農民應配合履行的責任義務,規定了農村農民的用地標準,確定了政府管理處需要執行的監督檢查責任等。這就是本站為您解答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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