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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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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對本罪沒有“數額”和“情節嚴重”的具體規定,從原則上説,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都可構成犯罪,但司法實踐中,要綜合全案情況,具體分析,不能把一切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為都認定為犯罪,如果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數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觀惡性較小,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罰。

(二)本罪與窩贓罪的界限

窩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予以窩藏的行為。本罪保留了窩贓罪的基本性質,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僅限於毒品和毒贓。而窩贓罪的對象的範圍廣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窩贓罪的法定刑高,體現了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目的。

(三)本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1、犯罪動機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觀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主觀故意是故意為毒品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達到逃避司法機關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沒有數額規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了數額。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為毒品罪犯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當然必須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對此,我們認為,如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數量達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數量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處罰、未達到數量的,可認定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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