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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 - 员工以公司未发放年休假待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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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员工以公司未发放年休假待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 补偿金

案件信息:2016年7月1日,杨X到某公司工作。2018年7月25日,某公司与杨X签订自2018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杨X在某公司处担任人力资源经理,乙方执行计时工资,转正后工资12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8400元/月,基本工资为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奖金标准3600元/月,实发绩效奖金以乙方的绩效考评的业绩根据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确定,乙方试用期间工资标准转正后工资的80%。2020年1月3日,某公司作出《关于杨X、李某的免职通知》,载明“免去人力资源部杨X通知部长职务”。2020年4月14日,杨X以某公司不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不按照规定安排年休假或支付年休假待遇向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该通知书。

争议焦点: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杨X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工资标准。

代理意见:某公司应向杨X支付2020年1月份绩效工资和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杨X以此为由诉请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的规定,杨X工资组成中的交通补贴和餐补不属于工资总额,杨X上诉主张应当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于法无据。另,因某公司自2020年3月3日开始根据重庆市疫情期间相关劳动政策按照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补助,故2010年3月的发放金额并不能反映杨X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一审法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予以剔除,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