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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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