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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亦即構成此罪的條件包括:(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四)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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